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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龜山區 幸福國中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說明: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113年11月25日移署移字第11301397482號函辦理。二、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三、有關旨案計畫重點如下:(一)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1、報名期間:自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起至114年3月21日(星期五)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寄至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2、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4年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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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幸福國中

註冊組長 - 獎學金專區 | 2024-12-03 | 人氣:230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113年11月25日移署移字第11301397482號函辦理。
二、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三、    有關旨案計畫重點如下:
(一)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1、    報名期間:自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起至114年3月21日(星期五)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寄至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    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4年5月底。
(二)    申請對象:
1、    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    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    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    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    新住民子女:
(1)    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    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三)    核發獎項及金額:
1、    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    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四、    檢附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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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3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