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家語文、閩南語文及其他依地區特性開設之本土語文;復依第3條規定略以,擔任前條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應具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為提供各縣市一致性課程架構參考,爰國教署訂定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及閩東語)教學人員培訓課程架構,俾供地方政府依循,合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