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龜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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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1: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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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文: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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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2: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