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告「111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簡章: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 一、 |
依據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及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110年11月12日桃資源字第1100009684號函辦理。 |
| (一) |
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修)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同等學歷(力)依「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
| (二) |
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資格之學生。 |
| (三) |
110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且登錄之障礙類別應符合報名之簡章類型。 |
| 三、 |
111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共分三種簡章,學生僅能選擇一種簡章報名,不得重複,且不得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其他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性輔導安置,違者取消本安置資格,安置類型如下: |
| (一) |
111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特殊教育學校簡章。 |
| (二) |
111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 |
| (三) |
111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 |
| 五、 |
旨揭簡章重要安置期程說明如下(詳如各簡章): |
| 1、 |
本市各國中請彙整集體報名名冊於111年3月1日至3月7日前將報名表件送達本市高中特教資源中心(桃園特殊教育學校)。 |
| 2、 |
非本市國中學生欲報名本安置者,請就讀學校於111年2月7日至2月25日(郵戳為憑)以掛號方式函送紙本報名表至本市高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 六、 |
請貴校務必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及加強宣導,並協助有需求之學生及家長準備報名資料等相關事宜。 |
| 八、 |
倘有相關疑問,請洽本市高中特教資源中心劉芷寧主任或張玉珊組長(電話:03-3647099分機666或602)、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吳宜娟股長或戴美倫小姐(電話:03-3322101分機7582或7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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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6735100E_1100299167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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