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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轉知 訪客 - 教務處新聞 | 2021-12-22 | 人氣:656
主旨: 轉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0016388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14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163881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羅秀慧小姐(電話:02-7736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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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2:轉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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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件1:轉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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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文:轉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