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專案商借代理教師1名甄選事宜: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一、 |
依據本局113年6月17日桃教中字第11300573811號函、113年12月11日桃教中字第1130120885號函、114年1月21日桃教中字第1140006147號函、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辦理。 |
二、 |
本案委請貴校甄選代理教師1名,商借至本局辦理課程教學 及相關政策等業務,因業務需求,旨案教師以具行政經驗者 優先,商借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聘期以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本案所需代理代課經費由教育部國教署及本局補助辦理之精進國中小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計畫項下支應,並請貴校於代理教師聘書上加註「商借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專案(教育部精進教學計畫經費)商借虛缺(國中教育科)」。 |
三、 |
請貴校依規定甄聘代理教師作業,所需代理代課費用前依本局於113年12月11日以桃教中字第1130120885號函及114年1月21日桃教中字第1140006147號函辦理。 |
四、 |
另依據本局商借教師作業原則第8點第2項規定:「商借教師於商借期間應每月以公假半日返校協助學校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等事務」爰請貴校安排商借教師返校授課或協助校務行政工作等事務,商借教師如有授課課表亦請留校存查。 |
五、 |
本案工作內容為商借至本局辦理國中教育科相關業務,爰有關代理教師甄選事宜,請逕向本局國中教育科鄭雅文股長聯繫(03-3322101轉分機7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