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師資培育相關業務: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1368A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規劃於114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
(二) |
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
(五) |
辦理業務: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維運及督導、教育實習經費補助等。 |
四、 |
檢附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含簡歷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