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114年度學務創新人員(約僱人員)第2次甄選簡章: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14 年 10 月 21 日府人企字第 1140301781 號函、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推動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
二、甄選職稱、甄選名額、工作時間、僱用期間、工作內容及待遇:
(一) 職稱:學務創新人員(約僱人員)
(二)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若報考人皆未達錄取標準,得予從缺。
(三)工作時間:
1.上班日上午 8 點至下午 4 點。
2.配合校務假日活動加班,時數得於無勤務時補休。
(四)僱用期間:
1.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契約期滿,如年度計畫續獲核定,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續僱。)
2.本案人員為約僱人員性質,屬於定期性或輔助性人力,若計畫結束應相對減列,若僱用原因消失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進用及考核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辦理。
(五)工作內容:
1.友善安全校園生活之促進、秩序維護與危機管理。
2.學生發展與自我實現之促進。
3.公民教育之實踐與學習。
4.學務工作之創新與專業化。
5.學生生活輔導及品德教育實踐。
6.兒少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
7.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六)待遇:約僱四等250薪點給薪(34,775元)。
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自114年12月19日(星期五)至114年12月25日(星期四)止,公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http://www.cpa.gov.tw)「事求人」網站、本校網站 (https://www.clvsc.tyc.edu.tw/)。
四、工作地點: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 (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100巷20號)。
五、報名資格條件:
(一)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具有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並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依前開2.規定進用之人員,應自進用之日起至進用之日起2年內,取得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二)溝通表達能力佳,具服務熱忱。
(三)熟悉電腦文書處理。
(四)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五)無以下情事者: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0款、第1款。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
3.「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第5點第1項。
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5.「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項規定。
6.「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各項規定。
7.「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不得任用之規定。
六、報名時間:自114年12月19日(星期五)至114年12月25日(星期四)止。
七、報名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請依序排列裝訂)
1.報名表(需黏貼相片)。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高中以上學歷證書影本。
4.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本或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證明。
5.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繳)。
6.輔導、諮商、教育、醫療、法律、觀護相關工作經歷證明:繳交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無者免繳)。
7.切結書。
8.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9.最近3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開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至警察局外事科申辦,報名時未及時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同意先繳交業已申請該證明之相關佐證資料影本,並於面試前檢附正本,未檢附視同應試資格不符。)
10.兵役證明(無則免附)
(二)採通訊報名:
1. 114年12月25日(星期四)前,以掛號郵寄寄達本校(以送達本校為憑,非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信封上請註記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人事室收(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100巷20號)及「報名學務創新人員」。
2.證件正本於甄選報到當日查驗。
(三)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證件正本請於甄選報到當日備查。
(四)報名者視為同意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查閱有無不得聘任之情事。
八、甄試方式與程序:
(一)初審:書面資料審查,資格(料)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符合資格或不符本校需求者恕不通知,亦不辦理退件。
(二)面試時間:擇優電話通知。
九、錄取人員注意事項:
(一)應徵人員面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二)正取1名,另視成績酌增候補2名,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期滿即喪失資格。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三)本案錄取名單報市府核定後,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另以電話通知應報到日期,逾期未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四)錄取人員如中途離職,其所餘職缺由本次甄選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五) 錄取人員須於到職後1個月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