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15日衛授家字第1140760060號函辦理。
二、查前有身心障礙民眾於其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中,向受理行政機關提出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協助調查之請求,惟遭該機關調查小組拒絕,民眾爰向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申訴現行必要陪伴者法律規範不足,涉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先予敘明。
三、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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