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局113年6月17日桃教中字第11300573811號函、113年12月11日桃教中字第1130120885號函、114年1月21日桃教中字第1140006147號函、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辦理。
二、
本案委請貴校甄選代理教師1名,商借至本局辦理課程教學 及相關政策等業務,因業務需求,旨案教師以具行政經驗者 優先,商借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聘期以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本案所需代理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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