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27日北市教人字第1143036707號函辦理。
二、 臺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如下:
(一) 臺北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師於校內任滿聘任職務3年後,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
(二) 臺北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計有芳和實驗中學、民族實驗國中、濱江實驗國中、西湖實驗國中、和平實驗國小、博嘉實驗國小、溪山實驗國小、湖田實驗國小、泉源實驗國小、指南實驗國小及忠義實驗國小等11所,有意願選填實驗學校之教師應先行瞭解其實驗教育理念及課程規劃特殊性。介聘至上述學校之教師,應配合該校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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