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檢送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各1份,詳如說明: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轉知 衛生組長 - 學務處新聞 | 2024-01-23 | 人氣:75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條、第14條之2條及第30條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三、 本案附件亦可逕至本局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處查詢運用。
  •  
    1) 376735100E_1130006090_ATTACH3.pdf
  •  
    2) 376735100E_1130006090_ATTACH2.jpg
  •  
    3) 376735100E_1130006090_ATTACH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