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辦理。
二、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如未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且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渠等支領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利息,以及遺族支領遺屬年金與月撫卹金等定期給與,均應停止領受。
三、 據案附前開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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